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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文艺思想对 涉法文学的现时代意义

来源:延安革命纪念馆 浏览次数:942

  范玉吉

  一

  20世纪70年代末是我国的一个文化转型期。80年代中期以来,各种名称的西方文艺思潮和文艺方法涌进了国内,一举涤除了自50年代以来因罢黜百家而出现的文学理论的政治化、庸俗化局面,对我国的文艺理论建设的确起了不少积极的作用,加快了我国文艺理论现代化的进程。矫枉往往会过正,一味强调西方理论的横向移植而不注重纵向的继承是不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文艺理论的。在纵向继承中,只继承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而不吸取中国现代文艺实践中形成的有价值部分也是不可取的。但是作为中国现代文艺实践重要组成部分的毛泽东文艺思想,在近20年来的中国文艺理论建设实践中却一直被新的“主流”所排斥。诚然,毛泽东的文艺思想由于受时代、文化以及理论视野等方面的种种影响,有其薄弱的方面,尤其是在理论的微观形态方面甚至还有某些不合理的地方,因而对20世纪后半叶中国的文艺创作产生过一些不良影响。但任何理论都不会是十全十美的,都会有这样那样的毛病,更何况严格说来毛泽东的文艺思想并不是一种具体的理论形态,而只是一种理论思想,所以只能从宏观方面来把握,作为一种宏观的理论指导,而不是微观的理论操作。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在对待这一问题时不应该采取时下一些人的武断的态度,而应该先做一番细致考察。既然毛泽东文艺思想是中国文艺实践的产物,那么就应该将它放在中国的具体环境中加以检验,从宏观方面入手,判断它在现时代是否还有意义。

  现代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经济形态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我们的社会就是法治的社会。近些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论方略的提出和这一理论的进一步深化,法的观念已经深入到了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生活已经成了国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生活是文学艺术的唯一源泉,文学是现实生活的反映或再现,有什么样的生活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文学艺术作品。因此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反映人们法的生活的涉法文学和涉法影视作品也日益多了起来,并在人们的文艺生活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像《抉择》、《大雪无痕》、《秋菊打官司》、《被告三杠爷》、《红色康乃馨》、《黑洞》等一系列小说和影视作品如火如荼地繁荣了起来,并在读者和观众中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只要到书店去逛逛,就不难发现有许许多多的涉法题材的小说;只要打开电视随便看几个频道就会发现正在热播一部涉法题材的电视连续剧。第十九届电视金鹰奖初评时就爆了冷门。曾经风风火火的“戏说戏”、“滥情戏”、“豪华戏”遭到了灭顶之灾,而初评入围作品却有了《大雪无痕》、《红色康乃馨》和《罪证》等涉法题材的作品。这使我们不能不重视这一文学族类的巨大影响力。就目前情形而言,涉法文学对读者、观众的影响力虽不能说就己远远超过了那些所谓的纯艺术作品,但在一定意义上它却势均力敌地和纯文学在相抗衡,而且正在从思想上、观念上塑造着国民,影响着他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所以,笔者对毛泽东文艺思想在现时代的意义这一问题的考察,就是放在当下中国的“涉法文学”创作实践中来进行的。涉法文学现在已暴露出了大量的问题。如果用指导纯文学的那套理论来指导涉法文学的创作,就会有一种捉襟见肘的感觉,因为它只可以在微观上对其进行规范和指导,而一旦涉及到创作的宏观方向和目的,就会出现顾此失彼的毛病。涉法文学目前存在的问题虽然也有微观方面的,但主要还是属于宏观上的失误,而毛泽东的文艺思想却恰恰可以很好地在宏观上对其进行指导。所以,只有将这两种不同形态的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可以保证涉法文学的健康发展。

  

  毛泽东文艺思想集中体现在了《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60年前的这篇《讲话》虽然有其产生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目的,但在60年后的今天,其中的一些思想对于涉法文学来说仍然有其现实意义。近20年来,涉法文学的创作总体来说取得了不少成绩。据笔者对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的100人所做的抽样调查表明,有71.3%的人认为自己50%以上的法律知识来自涉法题材的小说或影视。但这些从文学作品中获得的法律知识却要么不全面,要么就是有错误。无庸讳言,这中间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不少涉法文学作品都有轻视或无视政治性的倾向,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的文艺作品,只是在讲故事,说案情,而忘了自己肩上的责任。《讲话》就十分强调文艺的政治性,认为文艺是“整个革命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团结人民、教育人民、打击敌人、消灭敌人的有力武器。”②这一点是最为一些自称为“新锐”的现代理论家所诟病的,但对涉法文学来说这却应该是一条必须遵循的艺术原则,因为涉法文学不同于一般的文学作品。我给它下的定义是:“它是以审美的、个性化的方式对人和法律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进行艺术把握、艺术表述的一个文学族类:它所关注的……是在事件中潜藏着的人和法律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在此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人的精神景况。”③也就是说,涉法文学是和“法律”有关的文学文本,它关注的是每个故事中所包含的人和法律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人在法律生活中的生存状态。据侨居美国多年的梁厚甫先生的说法,美国人给它下的定义是:“提高推广法律观念的文学”,它“是承担着政治使命的。使命就是令一般人能理解法律,尊重法律。”④由此可见,无论中外,涉法文学都不是无政治或反政治的象牙塔中的一个文学品类。因为法律从来就不独立于政治之外,它是政治意志的体现方式之一。因此反映人们法律生活的涉法文学自然也不可能不包含政治价值,它是国家行政机器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在笔者看来,今天的涉法文学仍然是“团结人民、教育人民、打击敌人、消灭敌人的有力武器”,只不过此时的“敌人”成了反对和破坏法律的意识与行为。涉法文学通过艺术形象把法律的原理,把依法治国的理念输入了民众心中,让他们时时处处都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它的主题是主旋律的一个谐和音。在当下的创作实践中,反映主旋律的作品如《大雪无痕》、《抉择》、《走私档案》等的政治性是不言自明的,但就是那些反映某个民事、刑事案或者仅仅反映一次法律调解的作品如《万家诉讼》、《杀人有罪》、《在法庭上》等,不也渗透了人权、民主、平等、正义等政治价值吗?如果一个从事涉法文学创作的作家标榜说他的作品能绝对远离政治,那就像鲁迅先生所说的自己拔着头发想要离开地球一样可笑。对于涉法文学作品来说,既然不可能不包含政治价值,那么,就不应该回避意识形态,而且还应该大胆地去反映主流意识形态。应该说《大雪无痕》、《抉择》、《红色康乃馨》等作品在小说和影视两方面都取得了成功,是和反映主流意识形态有很大关系的。

  其次,不少涉法文学作品只追求经济利益,置社会效益于不顾。20世纪的最后20年,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快的20年,也是中国人文精神衰落最为厉害的20年。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空前丰富的物质资料,但与此同时,物对人的精神世界的挤压也变得空前了起来。整个世界物欲横流。物欲的发展最终变成了对金钱无休止的追逐。在这种情况之下,虽有不少作家在标榜着无功利和超功利的文学,但实际上文学不可能从根本上超越功利,反而是有不少的作家陷入了消极功利主义的泥淖。他们没有把文学当作为民生立命的工具,借此来呼唤人们对人的价值和命运的关注,而是将涉法文学变成了换取经济利益的工具。不少作品为了吸引读者和观众就用写实的方法描写凶杀、强奸、抢劫等血淋淋的场面,而且以暴露案件侦破和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宜公开的“秘密”为噱头来吸引读者,结果将一个本来是用来推广和普及法律观念、提高国民法治意识的文学文本变成了一个教唆犯罪的教科书。据《中国青年报》2001年12月29日报道,一名11岁的女孩死在了一名14岁的男孩手上,原因却十分简单,只因这个女孩子曾劝自己的哥哥少与他来往。这个杀人不眨眼的少年的心为什么会如此冷酷呢?据该少年犯供认,他的杀人手段是从电视上学来的。审理此案的翟法官认为,许多未成年人拜影视为师,从中学会作案手段,并动辄以暴力解决问题。他呼吁说,影视媒介大量充斥的暴力镜头对未成年人行为模式产生的恶劣影响,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重视。这一惨痛的事实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在《讲话》中,就有肯定“革命的功利主义”的主张,认为,“我们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所以我们是以最广和最远为目标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而不是只看到局部和目前的狭隘的功利主义者。”⑤依笔者的看法,功利主义应该分为消极与积极两种,《讲话》中所主张的功利主义属于积极的功利主义。对于涉法文学来讲,这一主张在今天不仅没有过时,反而应当重新加以提倡。当前“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就是要尽快普及法治意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只有整个民族都用法治意识武装起来后,才会使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真正走上现代化之路。对涉法文学来讲,尤其应当考虑到对青少年的影响,正确引导他们学法、懂法和守法。他们是我们民族未来希望之所在,是我们民族真正长远的利益之所在。

  第三,混淆现实主义与自然主义也是涉法文学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人们的法治生活是多方面的,可以涉及民法、商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多方面的内容。就现实情况来看,人们最常见的是和民法发生关系,因为民法以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为根本特征而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法制基础。其内容最为庞杂,涉及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远较刑法管辖的范围要广。但由于中国是一个有悠久的刑法传统的国家,中国的法律传统是“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一”。不少人甚至包括不少从事涉法文学创作的文艺工作者都习惯性地将法律理解成了“带人犯”,加之描写刑事案件的作品往往情节跌宕起伏,惊心动魄,较描写民事案件的作品更吸引人(如陈源斌的两部小说《万家诉讼》和《杀人有罪》,后者所拥有的读者就远比前者要多),所以描写这类案件的作品就占了绝大多数。但是描写刑事案件的涉法文学作品是一柄“双刃剑”,读者(观众)在看到法律惩处那些“罪恶”的同时也“认识”了各种罪恶。理论上讲,认识了罪恶之后就应当更加明辨是非,和各种罪恶作斗争,但实际上却恰恰释放了一些人人性中的“邪恶”。1988年高红十在总结法治文艺十年来的得失时就曾经指出当时的创作十分混乱:“也有鱼虾,也有泥沙。有标榜宣传法治的作品,实则违法;有用色情与暴力刺激读者的感官;有公式化、概念化的情节倒人胃口;有表现情与法的冲突,煽情而流失了理性。”⑥1994年7月20日《法制日报》刊登的一篇题为《“法制文学热”之忧》的文章指出:当时又一次形成的“法制文学热”对中学生产生了令人担忧的负面影响,个中原因主要是这些所谓的“法制文学”“往往偏重于强奸、凶杀、抢劫等内容,同时又辅之以男欢女爱之类的桃色新闻。”这虽然是10年以前的情况,但近来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上面提到的《中国青年报》报道的那一惨案就是自然主义的描写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在创作方法上,现实主义是绝对不等同于自然主义的,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再明白不过的道理了。毛泽东1938年4月28日在给鲁艺学生作的一次演讲中曾经指出,“我们主张艺术上的现实主义,但这并不是那种一味模仿自然的记流水帐式的‘写实’主义者,因为艺术不能只是自然的简单再现……艺术作品要有内容,要适合时代的要求,大众的要求。作品好比饭菜一样,要既有营养,又有好的味道。”⑦这就是要求涉法文学作品要与时俱进。在现时代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必需时刻为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服务,既要讲求艺术性,可读性,又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和道德标准。如果一个文本所赖以存在的内容本身就充满了强奸、凶杀、抢劫等内容,那么不管作家以怎样高超的手段和先进的技法来结构,都不会使之产生丝毫的美与善,相反还会起到推波助澜的反作用,成为一个真正用来“教唆犯罪”或“宣扬肉欲”的工具。清人叶燮在其《原诗·外篇》中有一个比喻对我们很有启发。在谈到水中的波澜时,他说,“又如波澜之义,风与水相遭成文而见者也。大之则江湖,小之则池沼,微风鼓动而为波为澜,此天地间自然之文也。然必水之质,空虚明净,坎止流行,而后波澜生焉,方美观耳。若汗莱之涿者,溷厕之沟渎,遇风而动,其波澜亦犹是也;但扬其秽,曾是云美乎?然则,波澜非能自美也,有江湖池沼之水以为之地,而后波澜为美也。”⑧对于涉法文学这一族类的文学文本来说,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强奸、凶杀、抢劫等内容”,但主体在选材、结构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在题材的详略、明暗、隐现、褒贬等处理方法上下足够多的功夫,决不可以不加选择地、纯客观地将“与法制生活有关”的题材全都收入一个文学文本中,那就完全落入了自然主义的窠臼,势必会使这一文本成为一个藏污纳垢的所在。

  三

  涉法文学正在蓬勃发展,但它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很明显,现在必须很好地加以研究,以便它能健康顺利地发展,为依法治国更好地服务。现在人文学理论大都是只着眼于艺术规律的研究的,理论家和作家们都不屑于谈论文学的政治性、功利性,甚至还否认文学和政治的关系,否认文学具有现实功利目的。但是涉法文学是不能切断和政治的关系的,在它的身上先天性地带着功利主义的胎记。在美国人人敬畏法律,时时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为什么美国人能这样呢?据自20世纪50年代起就定居美国并“潜观默察美国的社会”达20年之久的梁厚甫先生认为,美国人之所以能敬畏法律并非小学的“公民课本”教育的结果,“小学的‘公民课本’能教人去尊重法律,但所占的篇幅不多。其造成美国人尊重法律的习惯的,却是美国的‘法治文学’。”因为美国作家将“法治文学”看成是一种“御用文学”,只不过这“御”字不代表“皇帝”,而是代表了法制,它“叫人去相信法制,认为法制是人们政治行为的指导,无所不存,无所不在”,所以“美国的文艺作家,是甘之如饴的。”⑨中国的涉法文学也应当将自己看作是法制的“御用文学”。毛泽东文艺思想在这方面是能够提供很好的指导的,只不过由于时代发展了,毛泽东文艺思想也应当与时俱进。正像前面已经分析过的那样,对原有的一些概念的范畴应作适当的调整,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毛泽东文艺思想在现时代的意义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本文限于篇幅不能作更深入的探讨,抛砖引玉,以期看到更多的成果出现。

  

  (作者:华东政法学院文学与法研究所副所长)